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渔船油价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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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取号】AB5101000-2017-003
  • 【文件编号】沪农委规〔2017〕1号
  • 【关键词】渔船;油价;补贴;实施细则
  • 【失效日期】有效
【内容描述】 根据经市政府同意的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渔业油价补贴工作中的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规范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正文】

各区农委、财政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6〕273号)精神,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国内渔船油价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3月30日

上海市国内渔船油价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经市政府同意的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6〕273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渔业油价补贴工作中的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规范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国内渔船油价补贴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渔业专业合作社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条件

1.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3.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控制在本市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内(相关控制范围由市农委根据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及本市2008年内陆渔船普查情况另行制定),并纳入市级数据库管理。

4.养殖渔民(渔业专业合作社、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三、补贴标准

1.本市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和《养殖机动渔船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执行。

2.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的,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上限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此项分档标准的调整范围将不区分国内海洋大中型、小型及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的分类。

3.2015年-2019年国内渔船油价补贴标准的核定,国内捕捞渔船以2014年底全国及本市数据库中认定的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为参考依据,分档核定补贴标准。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以《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中载明的船长、双控功率或主机功率较小值、主作业类型及主作业方式为准。

凡在2015年1月1日以后,因更新改造变更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的,补贴资金增加的不予调整、补贴资金下降的按农业部补贴标准重新核定。淘汰旧船更新改造或更新建造渔船的按改造或建造后的渔船数据重新核定补贴标准。在一个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大中型海洋渔船按实际作业时间据实发放,小型海洋渔船和内陆渔船据实按月发放。

4.自2018年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一律不予补贴。2015年至2017年,在此类渔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年度起(指自然年度,即在当年度任一月份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即当年度全年油价补贴按老旧渔船标准核发),补贴标准按照同档次一般渔船2015年度的补贴标准为基数,自2015年起每年递减25%,即自渔船实际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年度起按照(2018-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年份<早于2015年度的按2015计算>)×0.25×(同档次一般渔船2015年标准)标准发放补贴,往后每年递减基数的25%,直至2018年取消补贴。

5.从事电毒炸作业,暴力抗拒检查,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反海洋伏季休渔、长江禁渔期规定作业,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等五种特别严重违规行为,涉案渔船应扣除全年渔业油价补贴。其他严重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扣减70%及以下渔业油价补贴。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如认为有扣减渔业油价补贴必要的,应在每年国内渔船油价补贴申报开始时将扣减建议通报渔船所属区农委,市属执法部门也可在国内渔船油价补贴审核阶段通过渔业油价补贴申报系统直接给予扣减建议。

四、申报程序

1.年度终了后,各区农委应组织本区符合补贴条件的渔民填报补贴申请表(附件1),内容包括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船舶所有人和养殖证基础信息等。填报补贴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供有关渔船证书(证件)原件,身份证明原件供审核。相关申请信息要及时录入渔业油价补贴申报系统。

2.渔船油价补贴申请人应为补贴年度终了时《捕捞许可证》记载的持证人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记载的船舶所有人(不含共有人),渔船为两人及以上共有的,该船补贴资金由渔船共有人自行分配。

3.渔船发生买卖的,海洋渔船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内陆渔船年末办结《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补贴资金分配比例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

4.各区农委应对补贴申请表进行审核、汇总,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要配合区农委对有关渔船证书、证件有效性进行核对。审核完毕后,区农委要对渔业生产者的补贴申请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要向渔民群众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做好登记、核实工作。公示结束后,区农委应在3月31日前在渔业油价补贴申报系统中完成数据上报工作。

5.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应对各区申报的国内渔船油价补贴名册中涉及本部门办理或负责的证书合法有效情况进行复核,同时要根据各自执法类别,整理汇总本市所属渔船补贴年度内在上海管辖水域内的违法违规作业情况以及所掌握的在其他水域的违法违规作业情况,对有违规情况及证书有效期计算存在问题需要扣减补贴的,应于4月15日前通过渔业油价补贴申报系统反馈给相应区农委。

6.各区农委应根据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的反馈情况,确认最终补贴标准,会同本区财政局于4月30日前完成国内渔船油价补贴申报名册,并联合正式行文将《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汇总表》和《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船名册》、《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船名册》(附件2-4)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并抄送本级审计部门。

五、资金拨付

1.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资金下达由市财政局、市农委根据财政部下达资金情况,采取预下达加清算的办法进行。在补贴年度内,市农委根据上一年度末本市各区实有国内机动渔船情况和补贴年度内的油价补贴标准测算各区预下达标准。市财政局根据市农委测算的标准,将资金预下达各区。

2.补贴年度终了后,市农委负责对各区农委实际申报补贴测算情况进行核定并汇总分区补贴额度,以书面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并由市财政局据此结合已预拨到各区的补贴资金数进行清算,下达清算资金。

3.清算资金下达后,各区财政局应会同区农委按程序对补贴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根据补贴资金实际申报情况及清算情况在一个月内将资金发放到位。

4.对在资金正式拨付前存在举报或疑问的补贴对象,各区农委应进一步复核有关情况,并在受理举报或投诉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拨付补贴资金。对在资金拨付后发现误发或冒领的,一律由具体核发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并由区财政局在申报下一年度油价补贴资金时予以说明,由市财政局在下达清算资金时予以扣除。

六、工作要求

1.各区农委和财政局要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国内渔船油价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补贴对象了解相关政策内容及工作进展。区农委要严格审核有关渔船证书、证件的合法有效性。

2.各区财政局应会同区农委于每年8月15日前将上一补贴年度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表,包括文字总结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农委,抄送市审计局。

3.市农委将加强对各区申报的渔船、养殖证、生产作业等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配合市农委对各区财政局和农委的资金拨付进度安排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和农委也要加强本区补贴资金申报、拨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4.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扩大补贴范围发放补贴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各区、各单位及渔船所有人要确保海洋及内陆渔船数据库内渔船各项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如发生数据变化或发现数据有误应按照规定程序提请相应数据发布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变更。

七、政策解释

本实施方案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如有必要,市农委、市财政局可根据各自职责对本实施细则适当微调。

市农委将根据本市渔业信息化建设情况,适时按照渔船船位监控记录数据按天核算国内渔船油价补贴标准,届时将另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八、实施日期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5、2016年度的国内渔船油价补贴工作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1.上海市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参考格式)

2.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汇总表

3.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船名册

4.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船名册

5.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2015年—2019年)

6.2015-2019年国内海洋小型及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

7.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

附件下载 沪农委规〔2017〕第1号.pdf
附件1——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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