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5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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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农委、规土局,市属企业: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的要求,本市将在《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5-2040年)》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水产养殖规划相关内容,形成《上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5年)》。为更好地组织开展上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市农委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5年)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8年9月18日

上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5年)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水产养殖业发展导向,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5-2040年)》水产养殖的相关内容,形成《上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5年)》。为全面完成本市及各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确保水产品有效供给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转方式调结构,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优化产业结构,稳定基本养殖水域,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产品绿色、产出高效、产业融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都市现代绿色水产业。

二、工作目标

按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要求,科学评价本区域内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目标和养殖特色,以《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5-2040年)》为基础,进一步细化和优化本区域养殖水域滩涂利用总体布局,因地制宜地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本次规划中限养区和养殖区的水产养殖面积应不少于《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5-2040年)》中明确的24.45万亩(各区规划面积详见附件1),规划内的养殖水域全部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精准化管理。2018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

对纳入规划的养殖水域,进一步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逐步实现水产养殖基地集约化生产和智能化管理。并按照生态、绿色、健康的要求,推进节水、节地、循环、达标排放的绿色生产方式,加快实现都市现代绿色水产业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多规衔接,科学布局。围绕上海2035卓越全球城市目标愿景,以《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5-2040年)》为基础,在全面核实的基础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农业布局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衔接,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划定各功能区,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二)坚守底线,规范发展。本次编制工作既要客观反映当前和近期规划区域发展水产养殖业的需要,又要考虑中长期发展水产养殖业的需求,为养殖业稳定发展创造基础条件。各区的限养区和养殖区水产养殖面积应不少于《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5-2040年)》中明确的水产养殖面积。纳入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水产养殖面积,将作为2035年前本市水产养殖面积的底线;加快改变规划养殖水域传统养殖模式,积极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发展绿色生态水产业。

(三)统筹协调,确保重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横向沟通协调,形成合力,落实管护责任,强化用途管控,实行“总量控制、占补平衡”政策,稳定养殖面积。优先保障国家级、市级良种场、增殖放流苗种场、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工厂化水产养殖基地及体现绿色生态高效、竞争优势明显、具有一定基础和潜力养殖的产区。

四、规划编制内容

(一)规划范围

本市辖区内已经从事水产养殖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利用的连片30亩以上的所有水域。国有企业和相关单位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实行属地管理,纳入所属区的规划编制。

(二)规划依据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

《上海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沪府办发〔2018〕21号)

《上海市现代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72号)

《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5-2040年)》(沪府〔2016〕17号)

(三)规划期限

以2017年为基期年,规划期限为2018-2035年。

(四)主要任务

1. 全面梳理全市现状养殖水域、滩涂情况。以《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5-2040年)》为基础,梳理全市截至2017年12月的养殖水域、滩涂资源利用现状,包括主要养殖水域和滩涂类型、养殖面积、四至边界、养殖方式(品种、产量、密度)、养殖证办理情况等。在原养殖业布局规划的基础上,更新完善形成本次规划的底版数据,为进一步划定功能分区提供依据。

2. 科学合理划定各类型功能分区。规划将全市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明确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的类型、面积、位置、管理措施等,确定养殖区内水产基地现状、规划的四至范围和相关控制指标。细化梳理确定不同分区的养殖模式、养殖品种和密度、水质标准、水域环境、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规划、重要养殖建设项目等内容(见附件2)。

3. 绘制养殖水域滩涂分布图和水产养殖场图则。一是根据划定的功能分区绘制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现状及规划图,并按照功能分区、区域特点、养殖品种分别出图,同时标明各养殖水域、滩涂的四至范围等。二是绘制水产养殖场的现状和规划图则,图则要到落地深度,应标明四至边界、地类、面积、养殖类型、设施农用地、养殖证办理、承包流转等核心管控要素信息。

4. 建立GIS数据库纳入大机管控。在《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5-2040年)》的水产养殖规划数据库的空间数据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水产养殖场的相关属性数据,做到“一场一档一图则”,并将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功能分区和养殖水域滩涂总体布局图等图层导入GIS数据库。最终把该GIS数据库纳入市规土局大机系统进行管控,为实现本市水产养殖的精细化管理打好基础。

(五)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编制说明和GIS数据库等,其中规划文本和图件为报批材料,编制说明为报批材料附件。

规划文本应按照规划编制大纲的要求编写,主要包括总则,相关规划衔接与管理要求,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水平综合评价,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规划图件包括综合布局图和图则。综合布局图主要包括养殖水域滩涂总体现状图、养殖水域滩涂总体规划图、养殖功能区规划图等,图件应标明各水域、滩涂的四至范围、区域功能等;图则主要包括水产养殖场的现状图则、规划图则,图则应标明四至边界、地类、面积、养殖类型、设施农用地、养殖证办理、承包流转等核心管控要素信息,与GIS数据库衔接,做到“一场一档一图则”。

五、任务分工

(一)市级层面。市农委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做好全市规划编制工作,对各区的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规划论证审定等工作。市农委统一安排解决规划编制费用,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培训工作;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和规划成果纳入市规划土地“大机”管控等工作。

(二)区级层面。区农委和区规土局按照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及技术单位提出的各项要求,做好相关的调研、资料提供、信息报送等工作;在掌握本区水产养殖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联合划定各功能区,明确规划期内水产养殖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等;联合对各乡镇的编制工作进行联合指导、联合复查;联合将区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送审稿报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实施,报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乡镇政府。负责落实完成区分配的编制任务,对技术单位完成的规划编制成果进行核实、认定和自查。

(四)技术单位。上海广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作为规划编制工作的具体承担技术单位,统一编制市级和区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全面负责基础底板制作、各功能区划示、数据核验、上图入库、建档立册和技术培训等相关工作。

六、时间节点

(一)准备工作:2018年9月底前完成

市农委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联合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并联合召开动员会,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培训;各区农委和规土局制定本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二)规划编制: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根据各区提供的有关资料,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开展必要的实地调研、勘查测量和专题研究,经论证、汇总、完善后,按照编制大纲的内容和要求编制规划,形成各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征求意见稿。

(三)论证审议: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各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市农委继续组织技术单位修改完善,形成各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评审稿。成立由各相关部门和研究单位的专家组成的规划评审专家组,按照有关评审方法和程序对规划评审稿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经市农委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定后,形成各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送审稿。全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在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完成。

(四)规划报批:

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送审稿由各区农委、区规土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布施行,报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备案。

七、管控要求

(一)落实管护责任。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逐级签订限养区、养殖区管护责任书,将管护责任最终落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限养区和养殖区应当树立标志牌,标志牌要标明区域养殖范围、面积、建设地点、管护单位、监督电话,并标注相应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标志牌。

(二)严格土地管控。上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一经批准,实行特殊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其中,禁养区的管护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限养区、养殖区的管护责任主体为各区农委和规土局。因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或在限养区内因污染物排放经整改后仍不达标,需要限期关停或搬迁的,各区应动态调整本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但总面积不得低于各区规划面积。

(三)强化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并及时发布水产养殖相关信息。规土部门将滩涂养殖区域纳入日常执法范围,及时发现擅自改变用途或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项目。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开通投诉和举报途径。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农委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委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各区农委和各区规土局相关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区农委和规土局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责任人和经办人,确保任务完成。

(二)强化宣传培训

围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相关部门、新型经营主体参与规划工作。要加强对区、镇等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帮助其熟悉和掌握规划要求、规划标准、规划方法、规划环节等,确保规划工作完全符合建档立册、上图入库的技术要求,以及绿色发展、提质增效的产业发展需求。

(三)强化协调衔接

各区在确定本区域养殖水域滩涂利用总体布局,划定各功能区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确保与本行政区域的相关规划相衔接。同时,加强全区规划统筹协调工作,特别是相关镇养殖面积的统筹安排,确保规划落地。

(四)严格考核管理

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保护制度,加强考核管理,将此项工作纳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的专项考核范围。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规划面积,对各区的限养区、养殖区管护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

附件:

1. 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面积表

2.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功能区分类



附件1

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面积表

区(单位)

分区合计

其中

标准化水产养殖场

个数(个)

面积(亩)

个数(个)

面积(亩)

浦东新区

148

14620

21

3463

崇明区

崇明区

503

69593

46

24453

光明食品集团

20

20453

18

19682

合计

523

90046

64

44135

奉贤区

奉贤区

627

54516

56

11703

光明食品集团

7

6613

7

6613

合计

634

61129

63

18316

金山区

177

18504

39

8017

松江区

41

11762

21

9284

嘉定区

40

2631

7

746

闵行区

15

935

2

293

宝山区

8

1101

1

720

青浦区

246

43801

41

14443

总计

1832

244529

259

99417

备注:养殖面积均指占地面积。
附件2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功能区分类

一级

二级

三级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1

禁养区

1-1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等重点生态功能区

1-2

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

1-3

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

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

2

限养区

2-1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等生态功能区

2-2

重点湖泊水库及近岸海域公共自然水域

2-2-1

重点湖泊水库网箱养殖区

2-2-2

重点近岸海域网箱养殖区

3

养殖区

3-1

海水养殖区

3-1-1

海上养殖区

3-1-2

滩涂及陆地养殖区

3-2

淡水养殖区

3-2-1

池塘养殖区

3-2-2

湖泊养殖区

3-2-3

水库养殖区

3-2-4

其他养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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