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权利客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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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业碳汇法律规范源于国际法,但其市场规则的建立需以国内法尤其是私法配置为基础。林业碳汇权利化的前提是权利客体及其法律地位的确定。"碳汇的增量"与"碳减排量"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具有质和量上的统一性。碳减排量的自然属性及其所承载的利益关系决定了其作为权利客体的适格性;碳减排量与其他权利客体的区别使林业碳汇作为独立的权利成为可能。
关键词:林业论文
在人类应对气候危机的各种自救活动中,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各种制度创新不断推出,一些特殊语境下的专业词汇开始进入法律规范体系,“林业碳汇”就是其中之一。
“林业碳汇”从技术上开辟了降低减排成本的路径,促进了林业资源生态价值的市场配置,为林业经营主体创设了一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营机制。基于林业碳汇实践的发展,理论界日益关注相关制度的建立。
国际法、环境法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碳汇以及碳汇交易的法律规则与理论依据。针对林业碳汇所不可回避的财产利益问题,本文从私法的视域,探讨林业碳汇的权利化问题,寻求林业碳汇的财产利益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定位。权利化的前提是权利客体及其法律地位的确定。因此,对林业碳汇权利客体的研究,将为处于初创时期的林业碳汇的国内立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林业碳汇权利问题之缘起(一)林业碳汇实践的发展与规则的形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后续补充条约《京都议定书》对于“碳汇”、“林业碳汇”进行了明确界定:“碳汇(Carbon Sink)”是指土地利用与土地利用变化活动(LULUCF),如造林及农业土壤等对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吸收、固定、存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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