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厢里打架受伤 责任人各担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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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某乘坐列车从打工地回老家。途中就餐时,因泡面汤水不慎洒到邻座徐某身上,引发双方争吵进而互相厮打。列车员发现后立即通知乘警和列车长到场,对冲突双方予以隔离,对该事件开展调查处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列车到站后,乘务人员又立即将伤者刘某送医应诊。经医院检查,刘某两颗牙齿松动,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治疗伤愈后,刘某以承运人未能保护旅客人身安全、致使自己遭受徐某侵害受伤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1.2万余元,铁路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84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在合同关系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方应承担责任的情况分为两种:一是因合同关系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造成侵权的;二是非合同关系的其他方造成侵权,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救助义务或未能履行适当的管理和提示责任的。具体到本案,虽然刘某凭票乘车与铁路企业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但在打架事件发生后承运人已经履行了及时处置、积极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故不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在列车上遭受侵害,是因其与他人发生冲突所致,是当事人双方自身行为造成,应按过错归责原则,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刘某遭受徐某侵害的事实成立,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相应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张兆利 王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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