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用途与合同不同 开发商被指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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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刘某在办理房产契税时发现,其所购商品房的房屋用途为“其他”,并非合同约定的“成套住宅”,认为其所购房屋的开发商隐瞒了房屋真实情况,涉嫌欺诈销售,随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近日,工商部门对该开发商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180余万元。
2014年,消费者刘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精装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第三条关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约定,该商品房房屋用途为“成套住宅”。2017年,刘某在办理房产契税时发现,该房屋要比普通“成套住宅”多缴纳一半的契税。咨询后得知,因为该房屋用途为“其他”,所以要缴纳高于“成套住宅”一半的契税。刘某惊觉受骗,在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后,随即向辖区内的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
经调查,开放商的行为属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误导消费,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工商部门做出责令开发商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0.82万元,并处罚款90.82万元的处理决定。
(王勇杰 杨小平 徐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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