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二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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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有关规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该名录物种的人工繁育种群,可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为贯彻实施保护法,明确人工繁育种群管理要求,进一步做好“保护优先、规范利用和严格监管”工作,经组织专家论证、多方征求意见和专题座谈,并充分考虑人工繁育亲本来源、技术成熟度、繁育规模等因素,我部拟定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二批)》,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欢迎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19年6月7日前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传真:010-59192965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资源环保处 邮编:100125
附件: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二批)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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