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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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取号】AB5312000-2015-007
  • 【文件编号】沪农委〔2015〕199号
  •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
  • 【失效日期】
【摘要】 根据农业部有关精神,为规范本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依据《关于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农委制定了《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正文】

各区、县农委,各相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有关精神,为规范本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依据《关于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农委制定了《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7月20日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农村实用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力度,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主业,有一定的专业技能、经营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从业者。

    第三条 本市通过教育培训、指导服务,对经考核评价且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对新型职业农民加强动态管理,开展年度复审。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持有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新型职业农民的标志,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所必备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经营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申报工作,要以农业从业者自愿为基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类型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拥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等。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者。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三)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以个体形式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产品安全监管员、农业技术指导员、农资营销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60岁以下,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本市户籍人员,或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处且合法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5年以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有较好的现代农业理念,有较强的经营管理、专业技能或社会服务能力;

    (四)生产经营型必须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具体标准由区县自行制定;

    (五)个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

    (六)已经通过相关教育培训,并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

    (七)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违章搭建、欠税、融资信用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为公益类工作,采取集中理论学习、生产实践、观摩考察、考核评价和跟踪指导服务相结合等方式,有认定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两大内容。

    (一)认定前培训是初次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条件。

    (二)继续教育培训是稳定和提升新型职业农民从业能力并通过证书年度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由区县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具体工作由上海市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承担。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评价考核。

    (一)培训基地应按照《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范》要求,制定教育培训实施方案,开展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二)培训教材由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组织编写或推荐,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写或选用教材。

    第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应包括岗位专业技能、经营管理素质、学历与职业技能提升等内容,具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鼓励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育对象自愿参加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活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考核费用补贴。并将其获得的专业技能等级证书,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年度审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职业农民自愿参加学历提升教育。凡纳入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计划的,给予部分教育经费的资助。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应遵循农民自愿、政府主导、严格标准、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落实区县责任,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十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程序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从业者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委会、镇农业主管部门核实推荐,由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十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发放,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初次认定,可从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经营规模、社会效益、职业道德等方面予以考量,具体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一)综合素质评价指对认定对象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的考核活动,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负责教育培训的培训基地落实考试考核。

    (二)专业技能评价指对认定对象专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依据其参加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进行评价。

    (三)经营规模评价指对认定对象生产经营规模考核活动,其生产经营规模要符合区县认定的规模化生产经营标准。

    (四)社会效益评价指对认定对象生产经营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考核活动。生产经营因破坏生态环境被农业土壤监管部门或环保部门通报批评的,不能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五)职业道德评价指对认定对象生产经营中产品质量安全、行业诚信等的考核活动。生产经营中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存在欺骗行为的,不能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生产经营型的新型职业农民初、中、高三个等级的认定标准。

    第十九条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档案,并上传至上海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纳入市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复审工作,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落实。每年复审一次。根据复审结果,确定证书延续使用或失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复审时,应当注销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骗取财政支农惠农补贴资金;

    (三)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生产经营行为;

    (四)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五)将证书出借给他人使用;

    (六)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格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严禁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类培训机构伪造和违规发放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与区县的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将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到对农村实用人才的奖励激励政策体系,探索形成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政策,把财政补贴资金、示范推广项目、土地流转政策、金融信贷支持等与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挂钩。鼓励区县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表彰奖励机制。

    (一)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有一定比例成员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作为市级示范合作社认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的依据,可优先参与本市设施粮田、设施菜田、标准化畜牧场、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可优先安排享受农机装备购置补贴、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经费补贴以及其它支农惠农政策扶持。

    (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新型职业农民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标准认证等服务。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金融信贷服务、科技信息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

    第二十三条 鼓励新型职业农民,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主体,申报农业领域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县两级现有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生产经营型)

      2.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专业技能型);

      3.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专业服务型)。

 

 

附件下载 附件1.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生产经营型).doc
附件2.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专业技能型).doc
附件3.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专业服务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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