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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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取号】AB5101000-2017-010
  • 【文件编号】沪农委规〔2017〕8号
  • 【关键词】科技兴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 【失效日期】有效
【内容描述】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兴农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以及国家和市相关科技项目管理要求,市农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正文】

各区农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兴农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以及国家和市相关科技项目管理要求,市农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7月5日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以及国家和市相关科技项目管理要求,为切实做好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及本市科技管理、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兴农项目验收是项目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项目目标任务的执行和产出情况、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科研创新成果的转化及推广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推进科技兴农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条 科技兴农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和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等为主要依据,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

第四条 科技兴农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的组织

第五条 市农委是科技兴农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科技兴农项目验收工作。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受市农委委托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具体负责科技兴农项目验收材料收集、组织验收、委托审计、材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技术验收以专家评议方式进行,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3人,确定1名专家组组长。项目财务验收由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章 验收的程序

第七条 科技兴农项目应在合同完成期限前向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

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主持单位应在合同完成期限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延期时间以及后续计划进度等,经市农委批准后方可延期。原则上,延期次数不超过2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第2次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须提交总结材料,经专家审议及市农委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八条 项目技术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计划任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

第九条 项目主持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后的3个月内,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工作总结报告(附件2)。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考核指标及完成情况、研究内容及成果、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二)项目技术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与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研究内容相关的技术材料及相关总结。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附件3)。

(四)原始数据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相关试验原始记录、田间档案、会议纪要等。

(五)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针对项目考核指标中检验测试、示范推广、经济效益等目标,由检验测试机构、示范推广应用单位及用户开具的证明材料;相关知识产权证书,如新品种审(认)定与登记、新农(兽)药证书、肥料登记、专利、技术标准、软件著作权、学术论文等。

项目验收材料须加盖项目主持单位公章。项目主持单位应对提供的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协作单位应在主持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相关验收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在收到验收申请表、验收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与主持单位商定具体验收的日程安排,发出项目验收通知。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应及时通知项目主持单位限时补充或完善验收材料。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应在验收材料审核通过后2个月内组织项目技术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技术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查阅资料、会议审查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技术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观看演示、现场测试、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十三条 涉密项目的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四章 验收结论和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技术验收结论采取专家评级制,评级结果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结题)四种。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评级为超额完成:

(一)按期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等齐全、真实。

(三)按要求及时填报科技兴农项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完整。

(四)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主要考核指标超过既定目标或有突出的科研成果贡献、获得省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评级为完成:

(一)按期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等齐全、真实。

(三)按要求及时填报科技兴农项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完整。

(四)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

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评级为基本完成:

(一)按期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等齐全、真实;

(三)按要求及时填报科技兴农项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完整。

(四)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

四、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评级为未完成(结题):

(一)逾期3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材料;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等不完整或不真实;

(三)科技兴农项目管理系统数据填报不完整或不真实;

(四)未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任务或考核指标;

(五)擅自更改项目合同规定的承担单位、实施区域、考核指标等。

第十五条 项目财务验收结论以项目经费专项审计结果为准,最后一笔经费根据审计报告实行预算内据实拨付。

第十六条 主持单位及协作单位应在接到项目专项审计通知后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经费决算表、财务管理制度、原始凭证、说明材料等,并在3个月内配合完成项目财务验收。

主持单位应在收到专项审计报告后1个月内向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提交归档材料,包括科学技术项目验收证书(附件4)、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证明材料、经费决算表、项目资料归档证明(附件5)、结余经费承诺书(附件6、7)、审计整改结果,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报市农委审核后,由市农委出具验收证书。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负责项目验收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相关成果应到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进行成果登记。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验收评级为未完成(结题)或不按期提交归档材料的项目,未拨付经费将不再拨付。验收评级为未完成的项目,除确因客观原因外,项目主持人及相关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科技兴农项目,市农委将对上述情况、项目承担人、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条 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项目主持人和主持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项目主持人和主持单位承担科技兴农项目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与科技兴农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被验收项目成果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与科技兴农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附件:

1.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验收申请表》

2.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工作总结报告提纲》

3.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经费决算表》

4.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验收证书》

5.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资料归档证明》

6.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主持单位结余经费承诺书》

7.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协作单位结余经费承诺书》

 

附件下载 附件1——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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