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升依法治草水平 加大草原生态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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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与会委员们纷纷积极建言献策。
建议设立草原保护日。一些出席人员提出,草原法是1985年6月18日通过的,建议将每年的6月18日确定为草原保护日,加强草原保护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一些出席人员提出,有恒产者有恒心,要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积极稳妥开展草原承包确权登记试点,依法明确草原权属,实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落实草原生产经营和保护建设责任。
建议建立草原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一些出席人员建议,尽快建立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坚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研究确定草原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主体、评估办法、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以及实施途径等,从制度层面破解当前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破坏草原违法成本低的难题,防止出现“公地悲剧”。
建议加强草原监管力量建设。许多出席人员指出,我国草原监管力量薄弱,严重滞后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中央层面仅在农业部畜牧司设置了草原处,县级以上草原执法监管机构只有900多个,在编人员不到1万人,平均每人管理草原面积60多万亩。要尽快健全草原资源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研究设立国家级草原监管机构,大力加强基层草原监管机构和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补助标准,改善装备条件,以适应日益艰巨繁重的监管工作要求。
建议加大草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些出席人员提出,进一步完善草原征占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强化部门监管,加大对非法征占用草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些出席人员建议加大草原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乱开滥垦、乱采滥挖等破坏草原的案件,及时纠正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行为,有效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许多出席人员提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修订草原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草原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希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抓紧形成法律修订草案,将党中央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精神新部署新要求充分体现到法律中,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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