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售假直接入刑:保障食品安全就该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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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印发。《意见》明确提出,将修订完善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刑罚规定,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5月21日《南方都市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一直以来,食品安全问题始终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最关心的民生问题之一。但近些年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时发生,接踵而至的“苏丹红鸭蛋”、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毒大米”、“瘦肉精”、“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刺痛着人们心中的敏感神经,让很多人产生了“吃什么都不放心”、“什么都不敢吃”的“恐慌”心理。
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屡屡挑战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底线,一次又一次上演食品安全事件,直接原因无疑是有利可图,甚至是暴利。另一方面,食品制假售假被发现、查处的概率较小,违法犯罪成本较低,对制假售假者产生不了真正的威慑作用,反过来会纵容和助长食品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虽然按照现行法律,食品制假售假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不少食品造假大案的犯罪分子就是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并不是以行为论,而是以后果论,只有涉嫌“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情形之一的,才会被立案追诉,才会由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否则,达不到立案标准,只是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予不痛不痒的行政处罚。
再者,由于食品安全事件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归属不同职能部门,加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设定的立案标准不低。这种监管格局造成当前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为主,司法介入不足”的局面,导致很大一部分食品造假案件,由于犯罪金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造假售假者只是被行政处罚了之。
事实上保障食品安全就该用重典,食品制假售假行为与其他制假售假行为区分开来,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应有之义。因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制假售假如同“谋财害命”,决定了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不管多么严厉都不为过。而且,只有推动食品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才能切实提高食品制假售假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才能让法律对那些丧失良心的食品制假售假厂家、商家形成应有的威慑力,倒逼这帮混蛋不敢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无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走上食品制假售假的缺德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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