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民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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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5月16日,由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徐某某、陶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宁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宁国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及本院检委会委员等旁听庭审。这是宣城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1年以来,徐某某、陶某某等人长期在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潘村村郎家店租赁民房,合伙生产豆芽并向宁国市区五里铺农批市场、大华农贸市场批发、销售。

2017年至今,徐某某、陶某某等人为牟取利益,三次从王某某处购得国家明令禁止的“无根水”“A、B粉”“518防腐剂”、激素等非法添加剂用于豆芽生产,后将含有上述添加剂的豆芽对外进行销售。

王某某明知在豆芽生产中禁止使用上述添加剂,仍有偿提供,为徐某某等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芽提供帮助。后市场监管局从徐某某、陶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抽样,经检测豆芽中含有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且含量超标。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宁国市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某、陶某某等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贾鹏鹰出庭支持公诉,指控徐某某、陶某某等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出示了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发表了公诉意见。整场庭审从早晨九点多持续到下午,庭审中,公诉人贾鹏鹰讯问有条不紊、环环相扣,示证逻辑清晰、客观全面,法庭辩论应变迅速,释理说法准确恰当、层次分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诉讼代理人围绕本案中对豆芽的抽样、检测程序和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公益诉讼起诉人从书证、证人证言、被告陈述、鉴定意见等方面,充分论证了被告徐某某、陶某某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徐某某、陶某某等人在支付赔偿金46900元的同时在宣城两家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问题。

希望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者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对于破坏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行为,检察机关必将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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