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制定农药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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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对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量化,制定了《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农药违法有关行政处罚条款进行细化、量化,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生产劣质农药,经营劣质农药等30种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裁量基准。

  据了解,《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农药违法行为不同性质、不同事项,主要从违法次数、货值金额、危害后果等几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分一般、较重、严重三个档次,对农药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与情节严重需要吊证的适用情形及裁量基准进行明确。

  例如,《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若农药使用者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违法行为之一的,除了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以外,还应当: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对违法主体为单位的,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主体为个人的,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的违法次数的时间范围为两年内,再次违法是指第二次违法行为被查处,多次违法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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