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耕地占用税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落实税收法定 严格保护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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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9月5日,耕地占用税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征求意见,截止日期至10月4日。社会公众可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并在信封上注明耕地占用税法草案征求意见。

  日前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这意味着我国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方面迈出新步伐。

  8月31日,耕地占用税法草案分组审议如期进行,对于更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给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一些委员同时指出,应当进一步完善草案,更好地发挥耕地占用税法对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耕地保护力度的作用。

  建议提高税额杜绝纵容占用耕地行为

  耕地占用税并非新开税种。198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2007年,国务院公布新的暂行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规范了征收管理。

  彭勃委员提出,草案第四条规定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沿用2007年暂行条例标准,这一标准已经偏低,不符合国家经济发展实际,也降低了土地特别是耕地的使用价值,容易变相纵容占用耕地的行为。“耕地作为粮食生产的最基本生产资料,是很宝贵、很稀缺的资源,如此低的占用税税额,显然不利于耕地资源的保护,建议在原来税额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彭勃说。

  许为钢委员同样建议提高税额,“现在规定的税额偏低,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征税,在人均耕地不到1亩地的地区,最高每平方米50元,以现在的土地价值来说偏低。要节约土地,其中征收耕地占用税是措施之一,建议有关部门适当增加耕地占用税税额。”

  邓秀新委员指出,当前的耕地占用税税额仍然过低,“1亩地以最高税率计算也就是3万多元,用这样的税收办法,是调节不了侵占稀缺耕地资源行为的,建议提高耕地占用税,并且不同的地方要有差异,不同质量要有差异”。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施家伦说,现在部分地区依然存在土地占而不用的现象,为更有效地保护和使用耕地,建议增加占而不用的限制性条例。

  区分机构性质非营利性机构减免优惠

  草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些委员建议,区分机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性质,并以此来确定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

  周敏委员指出,在学校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学校分成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如果作为一个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又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来处理这些收益,国家再对这类学校减税免税,这样的做法是不适当的,因此,建议区分机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性质,分别设置减税或者免税优惠。

  赵宪庚委员认为草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应该拆分成两项,第一项就是军用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剩下的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前面加个前缀,限定是公益类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划入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因为现在的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已经有不少是私立的,对于这些私立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并不合适。”

  吕薇委员也建议,区分机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减免耕地占用税,可以考虑对非营利机构免征占用税,对营利性机构减征占用税。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同样建议,明确草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中的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的属性,只有属于公立机构才可享有免税待遇。而上述私立机构以私人出资,只有以慈善非营利为目的的,才可享有免税待遇。

  增加减免范围兼顾城乡公共设施建设

  同样关注草案第七条规定,一些参与审议的委员则认为,应当增加一些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机构和设施范围。

  殷一璀委员具体提出两种建议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首先,在城镇化过程中,轨道交通占用耕地,其性质也是公益性的,和铁路线路、公路线路相同,建议考虑对轨道交通免征耕地占用税;其次,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文化、体育及村委会办公设施在调整过程中也涉及耕地占用问题,又不属于草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中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议予以考虑。

  徐延豪委员建议,在免征和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机构里面,应当增加“公共文化设施”,比如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列入免征范围。他认为:“现在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补助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税收政策应当与之配套。”

  许为钢委员提出,农业科研设施也应免征耕地占用税。他认为,现在农业科学研究向现代研究手段转化、发展,很多设施不再建在裸露农田上,而是放进一定建筑设施里,而且这些农业科研设施往往建在农业科研机构或农业大学的试验农场里,本来就没有占用农村耕地,大学和科研单位试验农场的耕地也属于基本农田,但没有影响到农业生产土地面积。“更重要的是,按照这次草案解读,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为什么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因为它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同样,农业科研设施也是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而建。所以,建议农业科研设施占地也应免征耕地占用税。”

  不管具体建议侧重何处,参与审议的委员们大多认为,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对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增强税收执法刚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均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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