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征求意见 实体企业希望电商售假同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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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其中四审稿拟将电商平台的安全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一改动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而目前实体零售商弱势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需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部分实体企业表示希望线上线下渠道责任“一视同仁”。

《电商法》草案)四审稿提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电商法》(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七条的第二款规定是:“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看到,从三审稿到四审稿,消费者损害如果是因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的,电商平台需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表示,三审稿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认为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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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实体零售商若售假,需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理事会主席、步步高(9.320, -0.27, -2.82%)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表示,在目前的实践中,线下实体商家如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对于电商平台,也应一视同仁,“反对将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某世界500强外资零售企业中国负责人认为,“实体店也是一个平台,我们是否也由此只承担补充责任?实体店小到一个标签,动不动10倍赔偿。而此法中,仅将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的部分,变成连带责任。恐影响实体企业动力”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尚存在巨大落差的当下,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将可能向社会传递错误的价值立场。立法的本意,应当是保护弱者,而非为强者护驾。目前线上平台已经成为消费者主要的购物渠道,产品和质量也成为消费者诟病平台最突出的问题。立法应该参照对实体零售企业的管理,强化平台主体责任,而不是避重就轻。这对于维护消费者利益,抑制假冒伪劣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鼓励实体经济改进产品质量,推动供给侧改革的推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现在部分平台利用灰色地带,漠视现有法律法规,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对于社会和消费价值观的负面导向不容忽视。很多百货、购物中心和超市也是平台型企业,多年来,实体企业在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承担了大量责任,也努力消除了诸多隐患,这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电商平台不应特殊。如果电商法开始推行将电商平台安全审核义务中“承担连带责任”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势必损伤的是消费者权益,没有为消费者权益做充分周全设计。消费者的信任是出于平台对于商家资质的把关能力,这与消费者在实体店的消费逻辑并无二致,电商法把平台责任由连带责任降低为补充责任是社会的退步,违背人民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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