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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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记者 于险峰 张仁军)记者日前从辽宁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省政府确定2019年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其中沈阳、大连市提高6%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铁岭市提高7.5%以上,阜新、朝阳、葫芦岛市提高8.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6%以上。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依据保障城乡困难群众最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等基本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确定的,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化的因素适时调整,让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物价涨幅等因素,省政府确定2019年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
截至2018年12月底,辽宁全省有城乡低保对象105.43万人,其中城市低保45.52万人、农村低保59.91万人。
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各市具体确定。辽宁省各地现行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2018年上半年调整并从同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目前,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592元/月,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4659元/年。从农村低保标准看:全省各地均在3800元/年以上,盘锦市实现了城乡标准一体化,为7800元/年,全省最高;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均高于辽宁省执行的国家扶贫标准。
目前,辽宁省农村低保标准普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从全省城乡低保平均标准来看,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每月592元,折算到每年就是7104元,而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是每年4659元,两者相差2445元,虽然这里有城乡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的消费支出差距,如城市居民吃、住、行方面的支出要比农村居民高,但也反映了城乡保障水平的差距,这主要是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
辽宁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庆湖介绍说,为了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保障水平差距,这次提标,坚持了农村低保标准的调增幅度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调增幅度原则。2018年辽宁省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后,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虽然全部高于辽宁省执行的扶贫标准,但有些地区提高幅度还不大,这次加大农村低保标准的调增幅度,特别是加大原来农村低保标准偏低地区的调增幅度,可以让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进一步高于扶贫标准,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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