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办法切实加强农村河道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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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李笑莹 记者陈兵)记者近日从江苏省水利厅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为全面落实农村河道长效管护,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去年下半年起,江苏省水利厅专门组织专家队伍研究制定《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农村河道管护的责任主体、管护范围、经费来源等七个方面进行进一步明确。目前,该《办法》已正式印发全省实施。
江苏滨江临海,河湖众多,水域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的16.9%,位居全国各省之首。其中,县级河道2141条,2.56万千米;乡级河道21803条,7.22万千米,是全省河网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3年起,江苏在全国率先实施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农村河网水系的引排功能、水质条件、生态环境逐步得到恢复和改善;2017年起,江苏又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共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5.7万余人。但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由于管护工作不到位,农村河道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现象时有发生,在全省加快推进农村生态河道建设,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具有迫切需求。
江苏省水利厅副厅长叶健介绍说,《办法》以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总结借鉴经验为制定原则,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长效管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层层落实农村河道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员;《办法》所指农村河道包括县级河道和乡镇级河道,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河道划定管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行河道、道路、绿化、垃圾、公共设施“五位一体”综合管护模式,努力实现农村河道“五位一体”综合管护及社会化管护全覆盖。管护所需经费,应由各级人民政府专项安排,省级财政对考核合格的县(市、区)实行“以奖代补”;《办法》明确禁止多项行为,包括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等废弃物,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害物质,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利工程建筑物,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高杆作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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