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印发《2019年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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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为进一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能力,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和促进乡村振兴的引领作用,现将《2019年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指南》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项目见效。

附件:2019年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指南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1月4日

附件:2019年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指南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和自治区党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2019年利用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继续安排扶持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现就做好项目实施,提出以下要求: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自治区党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一产上水平,围绕稳粮、优棉、促畜、强果、兴特色,以打赢脱贫攻坚战为目标,扶持农民合作社和农民用水协会组织441个、农业生产服务主体完成服务面积68万亩。通过项目实施,不断提高全区特别是贫困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身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服务带动能力和规模经营水平,逐步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二、资金分配原则

1.因素法分配。根据各地州市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托管和规模经营发展水平及主导产业布局等因素,将任务和资金切块分配至地州市。

2.追溯上年。将2018年项目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2018年项目资金整县尚未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任务还未执行过半的县市,2019年不予安排或削减。

3.助力脱贫。为助推深度贫困地区产业扶贫,对南疆深度贫困地区特别是喀什、和田地区在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进行分类安排和指导。

三、扶持对象、规模、方向及内容

(一)农民合作社和国家级用水协会示范组织

1.扶持对象

⑴符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通知》要求的喀什、和田地区2019年拟摘帽贫困县中拟退出的336个深度贫困村,每个村支持培育壮大1个合作社,每个合作社补助6万元,承担项目的主体须为能够承载农业产业扶贫项目和带动本村特色产业发展的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

⑵自治区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每个合作社补助20万元。2017-2018年未享受过项目扶持的国家级示范社优先安排,被国家、自治区列入监测不合格名单的示范社不予支持。

⑶合作社联社。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1年以上、成员社3家以上,且制度健全、财务规范、运行有效,每个联合社补助资金30万元。

⑷农民用水协会组织。须为经国家九部委认定的国家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每个补助5万元。

2.扶持方向

⑴向脱贫攻坚倾斜。除重点扶持喀什、和田地区2019年拟摘帽贫困县中拟退出深度贫困村的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外,其他地(州、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能力强和高校毕业生、返乡务工人员、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合作社。

⑵向主导及特色产业倾斜。北疆地区重点扶持从事粮食生产和加工、土地规模经营、特色农副产品和畜产品精深加工等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合作社,南疆地区重点支持以从事种养业规模经营、设施农业、特色种植和林果精深加工、民族特色手工艺为主的合作社。

⑶向联合与合作倾斜。支持在订单带动、二次利润返还、“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方面与农户、企业利益联结较为紧密的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加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农民合作社。

⑷支持为全体用水户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全面负责辖区内灌溉工程设施建设、维护、运行、管理的国家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促进高效节水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3.扶持内容

⑴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合作社及联合社开展冷链设施及物流建设;开展农产品初、深加工厂房建设,购置加工、配送、分级、包装、检验检测等相关设施设备;开展产品直销体系建设,建立合作社产品城市直销网点或社区连锁店,购置货架等设施设备,扶持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支持南疆林果业提质增效行动,改善核桃、红枣等林果合作社基地的基础设施条件。

⑵标准化生产经营。支持粮食、油料、蔬菜、林果、畜牧、奶业、水产等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养殖;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整理,实现规模经营;支持新品种引进和推广,建造或改造圈舍、池塘等。

⑶品牌创建。支持合作社和联合社开展品牌建设,开展绿色、无公害、有机农产品和基地认证,打造自主品牌,参加各类展示展销和产品推介会,推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⑷产业融合发展。重点支持以特色种养业为依托,开展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并联合餐饮、民族手工和休闲观光农业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合作社,打造一批产业融合发展的示范典型。

⑸支持合作社购买社会化服务。支持合作社委托专业机构人员为其提供统一做帐、财务审计等服务,聘任农民合作社辅导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指导、信息统计、年报公示等服务。

⑹末级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支持国家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对未级水利工程开展建设、维修和养护,配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和节水宣传。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

1.扶持对象。为本组织以外农业生产者提供各种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

2.扶持方式。鼓励采用购买服务或先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根据当地小农户和生产组织的需要,开展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托管和全程托管等模式的专业化农业生产服务。获得扶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时,必须扣除财政资金补助部分,以减轻小农户等服务对象的负担。

3.扶持内容

⑴农业生产服务。支持提供废旧地膜回收及利用、集中育苗、农资销售、农机作业、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品质改良、动物防疫、统防统治、烘干仓储、产品营销、技术培训等系列化服务,开展跨区作业、订单作业等。支持南疆庭院禽畜饲养业示范行动,为分散经营的养殖户提供市场信息、农资供应、技术辅导、信贷资金和产品加工、贮藏、运销等服务。原则上补助标准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30% 。

⑵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建设。支持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经营性服务组织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信息发布、集中育苗、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烘干仓储、产品营销、质量检测检验、灾害预警和技术培训等专业化系列服务。

⑶培训服务。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农业生产者需求,承担专业化的有偿技术培训。支持地(州、市)农经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相关技术及管理知识培训,促进规范服务,开展业务技术指导和项目督导检查。

⑷代理服务。鼓励专业财务代理服务机构,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财务代理服务,每代理一个补助2000-5000元。获得项目专项补助的财务代理机构,不得再向服务对象收取代理服务费。

⑸“两区划定”工作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两区”划定前期基础工作,包括收集提供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变更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等成果资料,配合“两区”划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实地勘查与公示公告等工作。

四、项目实施管理

(一)方案编制。各地(州、市)农经局按照本《实施指南》要求,组织项目县市制定项目实施具体方案,经本(州、市)农业局审核同意后,于2019年1月20日前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经局备案。实施方案要明确项目具体承担单位、实施目标、实施内容、服务规模、资金使用明细、保障措施、考核指标和验收程序等。

(二)资金拨付。项目资金以切块形式下拨至各地财政部门,请各地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认真审查,最终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服务内容及规模等,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下拨至县市农经部门。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报账制,由农经部门根据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服务合同以及服务对象的验收意见等,经实地验收通过后予以支付。

(三)落实项目实施和监管责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全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和监督指导,地(州、市)农业局(农经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监督和验收负主体责任,县(市、区)农业局(农经局)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实施负直接责任。项目管理实行“月报制”,每月30日前以地州为单位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实施规范、资金使用安全。    

(四)严格项目验收程序。项目验收采取自治区抽查、地(州、市)抽验、县 (市、区)自验的方式。每个项目完工后县级农业(农经)部门联合财政、水利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合格后报地州农业(农经)部门,县(市、区)自验必须实现全覆盖。地州农业(农经)部门根据情况进行抽验,抽验率不得低于60%。地(州、市)、县(市、区)验收组要根据绩效评价表确定的验收事项,制定验收表,提出验收意见,并由验收组成员签字存档,作为备查资料。自治区适时开展项目督查和抽查。

五、绩效考评

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对项目从立项到实施、评估实行全程监管,由地、县农经部门负责项目实地检查,做到实事求是、客观评价,并提供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确保项目实施后达到预期效果。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要对项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分析全部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利益联结机制建立情况、做法经验、典型案例、效益评价和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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