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青海首例非法捕捞湟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今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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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我省首例非法捕捞湟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被判拘役5个月,并判令其承担修复青海湖生态环境在青海湖放流裸鲤23750尾鱼苗费用11875元,当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29号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系同伙(其余二人正在网上追逃),在青海省海北州青海湖哈尔盖烂泥湾羊头俄堡附近捕捞青海湖湟鱼,被青海省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布哈河派出所、湖东派出所执法人员联合海北州渔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充气式冲锋舟1艘、船桨副、装有青海湖湟鱼的塑料编织袋6袋(鱼网混合),经过秤渔获物总计重237.5公斤,车辆2辆(青B379**,青C289**)。
抓获现场 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
经过法庭公诉,对当事人当庭对证,辩护人答辩,被告王某某对捕捞非法青海湖湟鱼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追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任。
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以来,我站结合我省特殊的省情和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高度重视、强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我站邀请城西区检察院、法院的同志前往江苏考察,今天这次公开审判是我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我省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创了一个新局面。
此次公开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省渔业局的支持下,我站邀请有关专家,出具《2018年偷捕对青海湖裸鲤资源造成损失的评估报告》,为全省非法捕捞裸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依据,统一了标准,为检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职好公益诉讼职责降低了法律成本、压缩了鉴定时间、提高了司法效率。也为渔政部门进一步加强与司法行政衔接,建立长效协作机制、汇聚保护公益合力,努力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中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在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新高品质生活上实现新的更大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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