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申报改革试点国有农牧渔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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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州、市)农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国有农牧渔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经研究,决定开展深化国有农牧渔场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国有属性,确保稳定。坚持国有化方向,在保证农牧渔场国有属性不变的前提下,围绕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完善国有农业经济实现形式为目标,通过先行先试,探寻改革路径,化解风险隐患,把握改革节奏和力度,提高改革成效。促进兵团与农牧渔场融合发展,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生产经营稳定和社会稳定。打造适应我区农业农村经济形势,体现我区国有农牧渔场经济优势,能够承担起维护农牧渔场区域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责任的国家队。
(二)坚持因场施策,分类试点。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农牧渔场,要根据不同条件和产业特点,因地制宜,一场一策。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30号)确定的原则、方向和要求,认真分析,充分论证,严格把关,稳步推进社会事务社区化、生产经营企业化管理改革试点。积极促进农牧渔场多样性发展,发挥好试点对改革的带动作用。
(三)坚持分级负责,稳步推进。依照属地管理特点,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市(县)属国有农牧渔场改革的主体责任;地(州)人民政府(行署)承担地州所属国有农牧渔场改革主体责任;自治区厅局直管国有农牧渔场,由主管单位承担改革主体责任。
(四)坚持市场导向,依法有序。通过政策创新,大力推进农牧渔场市场化改革,推进政企、社企分开,确立国有农牧渔场的市场主体地位。并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推进改革试点,完善与其履行使命相适应的支持政策,切实保障其平等享有国家普惠性政策,解决国有农牧渔场实际困难,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申报程序
改革试点组织工作以地(州、市)为单位,对区域内地(州、市)直属和县属国有农牧渔场开展改革试点。
各地(州、市)农垦改革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制定试点内容,组织填写申报书,报送自治区农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书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试点目标、试点思路、试点内容等。自治区农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报送的申报书进行分类整理,履行确认备案相关程序。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改革试点农牧渔场。各地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地(州、市)直属农牧渔场申报1家(没有直属农牧渔场不申报),县(市)属农牧渔场总数5家以下的申报1家、5家以上的申报2家改革试点农牧渔场。
(二)各地农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要求编制完成改革试点申报书,于2016年8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农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车春霞
电 话:0991-2865255(传真)
附件:深化农牧渔场改革试点申报书
自治区农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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