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印发《2018年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 新农经〔2018〕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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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项目实施工作,现将《2018年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项目实施指南》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附件:1.2018年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项目实施指南
2.2018年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项目补助资金分配表
自治区农业厅
2018年9月3日
抄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经局,各地、州、市农经局
附件1:
2018年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项目
实施指南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精神,全面开展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就实施好自治区2018年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项目,特制定以下项目实施指南。
一、目标任务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将集体资产按照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分类登记,实行台账管理。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等各项制度,加强和规范集体资产财务管理,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奠定坚实基础。
二、补助资金支持对象及内容
(一)扶持对象及补助标准
1.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2017年农经统计报表数据,除32个贫困县4514个村从财政整合下达的涉农资金中解决外,全区其他4412个村按照3500元/村的标准给予补助,统一拨付至县(市、区)。如统计村数与实际有变动,由县(市、区)在下拨经费额度中自行调配。
2.地(州、市)农经部门。按照地(州、市)管辖县(市、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量,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用于开展培训及督导检查等。
(二)补助资金支持内容
1.宣传资料及基础表格印制。支持农经部门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清产核资相关政策要求及宣传手册、工作手册的编印和乡镇、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清查统计基础报表的翻译和印制。
2.政策及操作实务培训。重点支持地县层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清产核资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推进会议,以及对地、县、乡、村、组各级相关人员进行政策、清产核资操作实务、报表填报、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平台录入等相关业务开展培训。
3.聘请第三方参与清产核资。对于资产较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争议较大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根据账内盘点、账外清查、权属调查及其他资料进行逐一查实核对,形成清产核资有关资料。对重大资产或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如确有需求且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
4.督导及检查验收。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农业、农经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稳步推进,按时完成任务。
三、任务分解
各地(州、市)农业局、农经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项目资金额度和项目实施内容,由地(州、市)和县(市、区)农经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任务指标详见附件2。
四、项目管理
(一)方案编制。各地(州、市)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实施指南》要求,组织各县(市、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承担单位、实施目标、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明细、保障措施、考核指标等。方案要符合区域实际,各项措施可操作性强。各地(州、市)农业局、农经局对各县(市、区)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汇总后,形成本地(州、市)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项目实施方案明细表,于9月15日前报自治区农经局备案。
(二)资金拨付。项目资金以切块的形式下拨至各地财政部门,地(州、市)农业局、农经局按照所辖县(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布情况,组织县(市、区)确定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和实施任务,并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农经部门统筹使用,按时完成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三)落实项目实施和监管责任。地(州、市)农业局、农经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监督和验收负主体责任,县(市、区)农业局、农经局对项目实施负直接责任;要层层落实责任主体,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到人,单位主要领导为项目监督和实施第一责任人;要主动与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对接落实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安全使用;各地(州、市)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执行到位、资金使用规范。
(四)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地州农经管理部门在每月上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进展情况时,一同上报清产核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五、绩效考评
各地(州、市)农业局、农经局作为项目责任主体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分析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绩效评价报告于2018年11月30日前报自治区农经局。自治区农业厅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检查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进行问责,同时向全区通报。各地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将在地州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反馈。
联 系 人:自治区农经局 王冬梅
联系电话:0991-5596036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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