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6年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政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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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2016年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并发挥效益,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将农作物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存量的80%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进行结构调整,采取秸秆还田、深耕整地、残膜回收、减少农药化肥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主要支持种植小麦、青贮饲料、苜蓿、玉米和优势特色农作物等耕地的保护。强化政策实施的技术保障和支撑,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通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实践,积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全区统一办法。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补贴对象、条件、补贴方法和程序,发放补贴资金。

2.注重政策衔接。首先保障对种植小麦的耕地进行补贴,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促进小麦生产稳定发展;通过调整完善补贴政策,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民多渠道增收。

3.严格管理程序。逐级申报审核,严格把关,强化管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发生,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落到实处。

4.实行限额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设置合理上限,防止“垒大户”。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二)补贴条件。1.依法依规明确享有耕地承包权,耕地实际用于种植小麦、青贮饲料、苜蓿、玉米等特定作物。2.补贴作物以种植小麦、玉米、青贮饲料、苜蓿和特色经济作物的先后顺序依次发放补贴,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达到预期的补贴目标。3.同一地块一年只能补贴一次,以正播作物优先作为补贴对象予以补贴。4.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保护农业生态资源环境、主动改善地力,开展秸秆饲喂利用、过腹还田、残膜回收等;5.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以及已经纳入自治区退耕还草(天然草地)及退地减水范围的耕地和违法开垦的耕地不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以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为依据。种植小麦耕地,每亩补助100元;种植青贮饲料、苜蓿耕地,每亩补助100元;种植正、复播玉米和特色经济作物(不含棉花、甜菜、瓜果、露地蔬菜等)的耕地,每亩补助18元。复播玉米用于青贮或收获籽粒由各地据情核实确定,用于青贮的按每亩100元标准进行补贴,用于收获籽粒的按每亩18元标准进行补贴。特色作物由各地(州、市)从具有本地特色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作物中选择2-3种进行补贴。

三、方法步骤

(一)补贴面积的界定。补贴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尚未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以拥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耕地面积为基础,其它类型耕地以合法种植证明文书为依据确定。同时实行排除法进行调整,据实核减改变耕地性质的面积,如:退耕还草(天然草地),已转为设施农业或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等。

(二)补贴资金拨付。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情况。综合考虑2013-2015年拨付各地农资综合补贴资金规模和2016年各地核定的补贴面积两项因素,将补贴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地(州、市),在资金切块分配过程中,充分考虑南疆扶贫攻坚实际,采取差异化切块的方法,适当提高南疆四地州补贴资金规模。各(州、市)要尽快切块下达到各县(市)。自治区下达各地补贴资金中,含各县市辖区内生产建设兵团的小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各县市应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自治区财政拨付各地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有结余的,可转入下一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继续使用。资金不足的,由当地政府调剂解决。

(三)补贴面积申报和兑付方法。建立实名公示制度,实行严格管理。由农民(种植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符合条件的耕地补贴面积,村委会全面核实,进行实名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品种、申报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复核,县(市)农业部门和地(州、市)农业部门核查,核实认定。县级农业部门在耕地补贴面积核准后,再次由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并会同财政部门、承办金融机构办理补贴兑付工作。在进行兑付前,要按照分户清册向农民发放补贴兑现通知书,农民领取补贴兑现通知书时在分户清册上签字、按手印后,承办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形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资金(承办金融机构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时,应在摘要栏内注明“耕地保护补贴”字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关系重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会同农业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农业局负责组织补贴面积核实和监管工作。金融办、银监局负责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业务推动和指导,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日常业务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加快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制定、面积核准工作;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落实、资金拨付、以及兑付过程的监督。各地(州、市)、县(市)主要负责农业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兑付资金、宣传解释和问题反馈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做好补贴面积的申报、统计、核实、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以及政策解释等工作。各地(州、市)、县(市)财政、农业部门要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的原则,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备案。

(三)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工作。自治区将组织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专题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农业广播、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将政策宣传到村到户,让基层干部和农民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内容。县市要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设立热线电话,向社会各界释疑解惑,为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强化监督管理。自治区及地州市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农业、国土、财政、审计等部门建立运行监管机制,加强农业补贴政策补贴情况的日常监督,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结合、专项监督审计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补贴资金的申报、公示、审核、发放等环节加强监管,纠正农业补贴政策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农业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对虚报面积,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注重绩效考核。自治区财政、农业等部门将密切跟踪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完善工作进展动态,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适时开展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今后农业补贴资金及补贴工作经费分配的重要因素。每年10月30日前,各地农业、财政部门将当年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补贴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农业厅和自治区财政厅。

(六)联系方式。自治区农业厅联系人:汤义武,电话:0991-8568890,赵前程,电话:0991-2854564;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邱文,电话:0991-282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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