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河北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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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种苗是指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或繁殖材料生长到适宜定植状态的植株,包括蔬菜、甘薯、草莓等作物的种苗。
第三条 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四条 申请领取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有与种苗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申请领取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20平方米以上,生产仓储室50平方米以上,播种室30平方米以上,催芽室20平方米以上;苗床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育苗设施;育苗垃圾处理场所;
(二)检验仪器。具有光照培养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卡尺、直尺等能够满足种苗(子)质量检验、健康检验需要的仪器设备;
(三)生产设备。具有配套的供暖、降温散热、光照调节、温湿度监控、灌溉施肥用药、防虫治虫等育苗所需的设备;
(四)人员。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列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蔬菜作物种苗的,应具有1个以上蔬菜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品种权人授权其生产经营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种苗繁育场建设地点应交通便利,无检疫性病虫害,无污染源;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领取甘薯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种薯贮藏窖或库100平方米以上,育苗设施1000平方米以上;育苗垃圾处理场所;生产经营脱毒甘薯种苗的,还应具有无菌操作室和植物组织培养室50平方米以上;防虫网室500平方米以上;自繁种薯的,还应具有稳定的繁种基地;
(二)检验仪器。应具有生物显微镜及其他健康检测设备;生产经营脱毒甘薯种苗的,还应具有超净工作台、电子天平、灭菌锅等能够满足病毒检测及种苗质量检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三)生产设备。育苗设施配有温湿记录仪、防虫治虫设施;自繁种薯的,应具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播种、收获、灌溉等田间生产管理的机械设备;
(四)人员。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应当具有1个以上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种苗繁育场建设地点应交通便利,无检疫性病虫害,周围无污染源。种薯繁育基地具备生产安全隔离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领取草莓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20平方米以上,生产仓储室50平方米以上;育苗设施1000平方米以上。生产脱毒草莓种苗的还应具有无菌操作室和植物组织培养室30平方米以上,低温库20平方米以上,配有防虫网的隔离温室200平方米以上,组培苗驯化炼苗设施(温室或大棚)5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应具有生物显微镜及其他健康检测设备;生产经营脱毒草莓种苗的,应具有超净工作台、电子天平、电冰箱、灭菌锅等能够满足脱毒检测、植物组织培养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三)生产设备。具有能够满足种苗生产所需要的灌溉、遮阴降温、温湿记录、防虫治虫等设施设备;
(四)人员。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种苗繁育场建设地点应交通便利,无检疫性病虫害,无污染源。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苗、委托代销种苗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苗等情况说明;
(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检验室等基本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种苗生产、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生产经营登记类作物种苗的,提交品种登记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品种权人授权其生产经营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苗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苗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苗繁育场周边环境条件说明。自繁甘薯种薯基地的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育苗设施,是指能够为幼苗生长发育提供适宜环境条件的保护性结构型式,如日光温室、塑料大棚、连栋温室或其他设施等。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 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 )农种申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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