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农业赋税减免政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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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古代赋税政策发作了八次严重的变革,其中不乏有减免农业赋税的政策,这些政策有长期减免赋税以劝农和暂时减免赋税以救荒为主,表现出赋税减免政策的周期性、单一性、侧重性和阶级性。这些政策的出台,与中国古代不断奉行的“重农思想”、历史条件下的土地制度和政治人士的推进作用是分不开的,它们在一定水平上缓和了阶级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中国古代农业;赋税;减免;劝农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不只是封建国度赖以存在的根底,而且是封建消费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各个封建时期的土地制度、战争、经济等都有着非常亲密的关系。马克思指出,赋役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利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1]。因而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持其统治,不得不实行一些减免税赋政策,却在客观上减轻了被统治者的担负,推进了社会的发展。
一
中国古代赋税政策从公元前2070年夏朝树立到公元1911年清帝退位的近四千年历史长河中,发作了八次严重的赋税变革,这些变革也成为了各个朝代的赋税政策标志。夏、商、周时期实行的贡、助、彻;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秦汉时期实行“租赋制”;魏晋南北朝实行“租调制”;唐朝前期的“租庸调制”及后期的“两税法”;明中期实行的“一条鞭法”;清朝时期的“摊丁入亩”制度。这些赋税变革,有增加的也有减免的,总的来说,减少的都是以来自农业收入的正税为主。这些农业赋税减免政策能够分为两品种型:
1.长期减免农业赋税以劝农。农业赋税减免常在普通每个朝代树立初期都会作为一项长期的政策,用来稳定农业人口,发展农业消费。汉高祖刘邦记取了强秦沦亡的经验,在汉初采取了“十五税一”的政策,至汉文帝时,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隋代于开皇二年(582)公布租调新令,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税。”开皇三年(583)正月又规则,“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开皇十年(590)五月又规则“丁年五十,免役收庸。”唐代前期的租庸调法,税额较轻、特别是采取“输庸代役”的方法,让农民有养精蓄锐的时机,几进步了农民的消费积极性,有利于唐代初期的经济繁荣。明代后期的“一条鞭法”也减轻了农民的赋税担负。为了鼓舞农民发展农业消费,清王朝在开国初期采取与民休息和减轻赋役的政策[2]。康熙五十一年宣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3]这些减免措施,既反映了统治者对发展农业的注重,也反映了历代王朝的赋税收入对农业的依赖性[4]。
2.暂时减免农业赋税以救荒。中国是一个自然灾祸较为频繁的国度,再加上古代战争兵祸的发作,形成生灵涂炭,颠沛流离,哀鸿遍野,饿殍满地的凄惨现象。历朝历代为了稳定其统治,促进人口增长,出台了一些列的救荒制度,其中就包括有暂时减免农业赋税政策。汉宣帝本始三年(前71)五月,“大旱,郡国伤旱甚者,民毋出租赋”(《汉书・宣帝纪》)。元康二年(前64)夏五月,诏“令郡国被灾甚者,毋出今年租赋。”(《汉书・宣帝纪》)……两汉官府采取的救灾措施,收到良好效果。两宋时期,在发作灾荒之时,租赋未征或征收未完的,可视灾情轻重,或量予减少,或完整免除,或留待下年征收;赋税有折变、质疑的免除,免除力役,免除多年旧欠等[2]。依据灾情轻重不同,元代分别减少或免除应缴赋税或差役,明代减少或免除当年应缴租税或者免除以前的逋责,清代赈济或贷记与减免赋税相辅而行,以示赈恤。这些暂时性的减免农业赋税政策,统治者根本上都是采取了一条“凶年当损上益下”的财政准绳,对稳定人口和恢复农业消费、经济及社会次序方面起了很及时的作用。
二
中国古代赋税政策都不同水平地受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政治、土地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等诸要素的影响,农业赋税的减免呈现出以下特性:
1.周期性。从动态角度调查,中国古代农业赋税减免施行数次由多而少,由少而多,循环往复,往复呈现,使中国古代的农业赋税减免呈现出明显的周期性。详细说来,各王朝的初建时期,减免农业税相对较多,而每一王朝后期减免农业税相对较少[4]。之所以呈现这种周期性的变化,主要是由于每一个王朝树立初期,统治者为了稳定社会次序,发展农业消费,获得百姓的信任,维持国度的正常运转,不得不减免赋税,但随着国度的不时发展强大,国度机构越来越收缩,运转所需求的经费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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