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化肥增值税复征伤及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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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按照《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要求,将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虽然关于这项政策调整的讨论由来已久,但正式发布后还是在业界引起不小的关注热潮,争论聚焦于这一政策的后续反应。其中,如果发生较大的市场波动或者出现税负转嫁,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所造成的影响特别值得关注。
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都有其客观背景和多重原因,帕累托最优往往是理想追求,如果一项政策能够在公平与效率、短期与长远间达到相对平衡,在一定阶段内实现效能最大化就是好政策。因此,无论是1994年国家实施化肥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如今重征化肥增值税均是如此。
关于化肥增值税新政的作用和影响,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充分论证,对于政策调整可能带来的短期阵痛,给予了足够重视和充分考虑。一方面,当前化肥价格处于相对低位,市场供应充足,为恢复征税打牢了防止市场较大波动的存量基础。另一方面,国家对有机肥仍然在生产流通全环节免征增值税,以利于减少化肥价格波动,优化用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这次政策调整的影响力有限,不会使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但是税负转嫁导致化肥终端用户即广大农民利益受损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化肥目前仍是农业生产的刚需投入品,结合我国农产品价格和供求状况,农民作为化肥的终端用户,难以将化肥价格上涨转嫁给农产品消费者。作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收入群体,成本上涨会进一步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与促进农民增收的大目标不一致。
为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深入调研新政策的连锁反应和后续影响,实时监控化肥市场波动,建立完善的化肥价格异常波动平抑机制。其次,提升优惠政策的精准性,研究出台支持有机肥、生物肥等新型肥料发展的措施,引导化肥企业转型升级。第三,要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积极宣传科学施肥知识和技术,指导农民改变大水大肥的粗放生产习惯,不仅有利于化肥减量和可持续发展,同样可以优化化肥产业和市场结构。最后,虽然目前涉及农资综合补贴的改革还在试点当中,但如果化肥价格波动较大,国家可以结合“三项补贴”政策改革,从化肥增值税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补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保证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会因生产成本增加而被削弱。总之,力争在各方面的努力之下,让这项新政以及后续的一系列相关政策调整能够实现农业绿色发展、农民受益增收、化肥产业升级的多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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