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转“大地之殇”土壤修复蕴含巨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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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把土地称为“大地母亲”,的确,大地涵藏万物,孕育生命,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没有健康的土壤,地球上的生命则不可持续。然而,长期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资源开发利用强度日增,生产、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以及对土地污染认识的不到位,矿产资源不合理开发、工业“三废”未达标准排放、固体废弃物任意丢弃或简单填埋、不合理的化肥农药的滥用与残留,导致大量有害、有毒物质进入土壤中,超出土壤的自净能力,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质发生改变,形成令人扼腕的“大地之殇”,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未来的发展,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土壤污染问题严重

目前,我国土地污染现状严峻,成因十分复杂,中国发展网•中国产业发展研究院查询到关于我国总体土壤污染情况的最近数据,来自于2014年由原国土资源部和环保部共同发布的我国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公报仅短短2000字,只有一个模糊的结论,却触目惊心。全国土壤总超标率为16.1%,耕地点位超标率高达19.4%,全国土壤污染问题严重,部分地区耕地土壤污染严重,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场地土壤环境问题尤其突出。

又据中国环联2018年度最新发展报告显示,从污染区域看,我国土壤污染存在区域性,南方土壤污染问题严重于北方,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湖南和北京的土壤受重金属污染速度超过40%,贵州、广西和广东的污染速度也都超过30%。

土壤修复长期复杂

与水污染和空气污染不同,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潜伏性和长期性等特点,首先,土壤污染必须通过仪器设备采样检测才可以感知;二是滞后性,其危害往往不易及时被人们察觉,按国际经验,土壤里面有污染物往往要经过一、二十年才能显现出来;三是累积性,污染物质在土壤中不容易迁移、扩散和稀释,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而超标,同时也使土壤污染具有很强的地域性;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一些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土壤污染很难治理,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其他治理技术可能见效较慢。

土壤污染物大致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两大类。无机污染物主要包括酸、碱、重金属、盐类、含砷、硒、氟的化合物等。有机污染物主要包括有机农药、酚类、氰化物、石油、洗涤剂以及由城市污水、污泥带来的有害微生物等。有关研究发现,矿山开采、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加工、农药喷洒、固废处置等人为活动是造成土壤污染或污染物超标的主要原因。此外,土壤污染成因不同,除了人为的排放,大气沉降、土壤本身的背景值比较高,都会使土壤里面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升高。

土壤和地下水是唇齿关系,当土壤受到污染,含有的有害物质会随着降雨、农田灌溉转移至地下水中,导致地下水有害物质超标,污染水源。地下水一旦受到污染,即使能彻底消除污染源头,也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使水质恢复至原有水平。另外,如果地下水受到污染,随着地下水的流动也会造成其他地区土壤的污染,从而进一步扩大污染范围,影响农业生产及人类生活安全。受到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对人体健康及工农业有着极大的危害。

同时,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我国的土壤修复将是一个长期、巨大而复杂的工程。

向污染宣战有法可依

长期以来,“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环境问题逐年积累,“空气、水、土壤均问题严峻”已经成为中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中国的土壤污染治理,这一重要且严峻的领域此前一直未匹配相应法律,无法可依状态下,土壤安全问题如同悬在中国社会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国家对土壤修复行业高度重视,在建设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标准体系上亦是频频发力,不断推出的法律法规、技术指南、管理办法以及管控标准,进一步推进着我国土壤修复市场的规范化与标准化进程。2017年以来,我国先后印发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技术、治理与修复技术风险管控技术系列指南》、《地下储罐等设施防止泄露、渗透技术指南》、《工矿用地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为工农业企业及单位土壤污染防治提出了技术指导。同时生态环境部还颁发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农用地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并试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企业土壤污染控制的管控力度。

2017年,《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2018年8月3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告别土壤污染治理无法可依状态,解决了土壤污染无人担责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无人负责的情况,为土壤治理提供了明确方向。该法规定,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土十条”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了责任人制度,强化“污染者担责”,并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治理原则写进了法律。

同时,这两年,环境治理都正处于一种强监管态势,一组值得提及的数据是,中央环境保护“回头看”督查组分两批次下沉至20省份,受理生态环境方面的举报案件,累计共约谈5499人,问责8396人,698人受到行政和刑事拘留。对2019年而言,强监管态势似乎并不会改变。2019年开始,生态环境部将再用4年时间,全面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向“纵深”推进,突出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本账”。

201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提出,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超标污染物的犯罪,以及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干扰自动检测、破坏环境质量检测系统的犯罪,无证为他人处置危险废物、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环境污染犯罪。

这些法律和政策措施无疑都为土壤修复治理市场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土壤修复潜力巨大

相比大气污染、水污染,我国土地污染起步较晚,尚处于起步阶段。自2016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发布拉开了土壤污染治理的序幕,随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土壤污染防治等相关政策相继出台,土壤防污、治污发展步伐明显加快,资金支持力度逐年加大,增幅超过大气和水。

数据统计,我国约43.75%土壤修复项目规模较小,集中在5000万以下。2亿以上相对大规模项目比例仅占18.75%。以已修复场地数目作为关键指标,2018年我国的已修复场地总数不超过500处,而整体市场与产业链较为成熟的美国和欧洲则分别已修复30283处和80700处。

我国污染场地涉及面广,地质情况复杂、种类繁多、场地监管不足,整体修复进展相对缓慢。由于土壤和地下水并不像地表水或大气直接暴露于地表环境中,其污染具有隐蔽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这样就导致污染区域和范围难以界定,造成修复的难度加大,修复成本昂贵。同时,由于在2016年以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健全,土地责任方难以明确,部分负有责任的污染产业的破产让“污染者付费”原则难以实施,导致场地修复时常受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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